贺保富、王光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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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保富、王光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贺保富;王光银;薛海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保富与被执行人王光银、薛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76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光银、薛海周逾期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光银、薛海周偿还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借款利息16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共计1638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海周给偿还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借款利息16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共计1638元,申请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薛海周缴纳,被执行人薛海周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30执492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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