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存、范光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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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873号案件名称
刘一存、范光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一存;范光伟;常存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873号原告:刘一存,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胜,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光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常存,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刘一存与被告范光伟、常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一存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光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存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存撤回对被告范光伟的起诉。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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