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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存、范光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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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873号
  • 案件名称

    刘一存、范光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一存;范光伟;常存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873号原告:刘一存,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胜,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光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常存,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刘一存与被告范光伟、常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一存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光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存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存撤回对被告范光伟的起诉。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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