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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满、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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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319号
  • 案件名称

    刘德满、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德满;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满,男,1964年3月19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滨尚雅居10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满与被执行人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七台河中合绿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德满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德满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兆滨法官助理 黄紫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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