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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鲁0786民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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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6民催3号
  • 案件名称

    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786民催3号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文昌南路127-5号综合楼1幢商铺08。法定代表人:王君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码313000523251587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 楠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张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文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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