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鲁0786民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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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6民催3号案件名称
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786民催3号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文昌南路127-5号综合楼1幢商铺08。法定代表人:王君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码313000523251587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昌邑市聚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 楠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张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文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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