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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荣、孙锁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恢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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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恢19号
  • 案件名称

    刘向荣、孙锁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向荣;孙锁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刘向荣,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孙锁成,又名孙常胜,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刘向荣申请执行孙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我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锁成给付申请人刘向荣案件款382616元、诉讼费792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1月14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21)内0622执恢1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2020年10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锁成(孙常胜)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房屋。2021年7月25日10时至2021年7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孙锁成(孙常胜)名下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丁剑飞(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90××××××××)以451924.20元的最高价竞得。案件款451924.20元具体分配如下:首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连瑞作为房屋共有人领取案件款214362.10元。其次,申请人刘向荣领取案件款229664.10元,扣除申请人因拍卖房屋预付的公证费3000元、评估费2953元、开锁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综上,申请人刘向荣实际受偿案件款223161.10元。再次,缴纳执行费5639元、网拍服务费2259元。3、2021年2月19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9日查询了房产土地登记等其他传统财产,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锁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5、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向荣,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亮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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