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丁智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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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62号案件名称
刘文杰、丁智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文杰;丁智禄;龚水木;刘银国;陈俊坤;陕西秦森丰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62号刘文杰、丁智禄、陕西秦森丰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水木、刘银国、陈俊坤: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丁智禄与被执行人陕西秦森丰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水木、刘银国、陈俊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4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秦森丰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水木、刘银国、陈俊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文杰、丁智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森丰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水木、刘银国、陈俊坤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租赁费1471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及申请执行费2130元,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47163元及案件受理费16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13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秦森丰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水木、刘银国、陈俊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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