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案件(2021)皖0211执20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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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0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未知案件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道霞;倪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道霞,女,197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倪高峰,男,1977年09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本院在执行张道霞与倪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需续行查封的,请于查封期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倪高峰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11执20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道霞,女,197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倪高峰,男,1977年09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本院在执行张道霞与倪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需续行查封的,请于查封期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倪高峰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11执20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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