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刘礼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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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87号案件名称
陈荣、刘礼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荣;刘礼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8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刘礼峰,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户籍地为汉滨区五里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荣与刘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礼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69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总对总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刘礼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刘礼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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