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张之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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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65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张之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张之瑞;秦菊香;刘国斌;刘继泽;孙述武;秦殿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玉河路。负责人:史荣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吉福,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之瑞,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秦菊香(张之瑞之妻),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刘国斌,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刘继泽,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孙述武,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秦殿昌,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与张之瑞、秦菊香、刘国斌、刘继泽、孙述武、秦殿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于2021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堡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笙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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