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才、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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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23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永才、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永才;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永才,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光焕,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泉都街道大关社区佛顶山南路(碧波水岸旁)。法定代表人:陈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由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永才、刘光焕工程款192125.76元;2、由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71元、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782元。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434元(已被另案冻结);2、无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申请执行人。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枫香、青阳、石固、国荣有烘烤辣椒厂房,本院在执行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已全部予以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系经营生产性厂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本院在执行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查封担保人(实际投资人)张君所有的位于石阡县文笔社“国际名豪花园”的商铺商业用房6套。五、本院已对查封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辣椒烘烤厂房进行强制招租。对于招租的租金按执行标的进行分配。六、本院决定已将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法定代表人陈羲发出限制消费令。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永才、刘光焕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和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权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永才、刘光焕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何永才、刘光焕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194196.76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系列案件较多,其厂房本院查封后强制进行招租,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企泰农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永才、刘光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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