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袁成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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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757号案件名称
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袁成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袁成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法定代表人:雷小英。被执行人:袁成娟,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云南省水富市XXX。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袁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袁成娟达成和解协议,袁成娟每月支付宜宾市叙州区杰英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1万元货款,直至付清(2021)川1521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止,申请将本案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17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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