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海、蒋艳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异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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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异87号案件名称
马向海、蒋艳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向海;蒋艳娟;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异87号异议人:马向海,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王淑艳,桃山区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蒋艳娟,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蒋艳娟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向海对执行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佳木斯市XX花园腾空五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向海称,案外人闵铮委托其父亲闵国庆于2018年6月7日与马向海签订了位于佳木斯市XX花园五户商服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38年6月30日止。七台河市桃山法院执行局依据(2017)黑0903执恢8号之五裁定书查封了涉案的五户商服,并下达了通知书,要求异议人马向海于2021年6月30日腾空其租赁涉案的五户商服。异议人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其有权在租赁期间内阻止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请求以下主张:1、请求人民法院终结对该涉案查封的五户房屋的评估;2、请求人民法院对上列涉案的五户房屋终止执行;3、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异议人对涉案房产继续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为证明其主张,马向海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房屋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马向海的共和果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东方区税务局征税净入库查询单电子打印单、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收取房屋租赁费收条复印件五张。蒋艳娟辩称,被答辩人作为执行异议人主体不适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位于佳木斯市XX花园五户商服为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而非闵国庆所有;其次,在法院2019年2月2日查封涉案的五户商服时当时没有安装门窗、楼房外墙设有防护网,并在建设施工中,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事实,被答辩人称2018年7月1日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占有、使用该五户不动产的说法明显不符,被答辩人与闵国庆为逃避债务签订违法的租赁合同,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闵国庆无权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五户不动产,该租赁合同因违法自始无效,所以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异议人马向海与案外人闵铮的委托代理人闵国庆(闵铮的父亲)于2018年6月7日签订了位于佳木斯市XX花园五户商服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38年6月30日止。法院在执行蒋艳娟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桃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7)黑0903执恢8号之五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佳木斯市XX花园产五户商服,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涉案房屋的占有人马占海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021年6月30日前腾空涉案房屋,依据申请人蒋艳娟的申请对查封的房产于2021年7月13日启动评估程序,马占海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第1、2条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向海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继续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的问题,根据(2020)黑090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驳回了位于佳木斯市XX花园五户房屋归闵铮所有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查明,涉案的五户房产,亦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在闵铮名下,本院依法对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并无不当,异议人马向海与闵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异议人所提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马向海的异议申请。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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