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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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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572号
  • 案件名称

    彭波、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彭波;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汇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572号原告:彭波,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塘社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一期五#栋1楼。法定代表人:肖秀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星(系公司员工),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港汇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负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晓顺,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要军(系公司员工),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彭波与被告湖南江域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汇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彭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晶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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