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娟、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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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406号案件名称
刘青娟、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青娟;杨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406号原告:刘青娟,女。被告:杨平,女。原告刘青娟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青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青娟负担。审判员 侯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调解员耿海霞书记员 胡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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