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学、谢玉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4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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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4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文学、谢玉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文学;谢玉林;何先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学,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平乐县。被执行人:谢玉林,男,汉族,1963年01月29日生,住平乐县。被执行人:何先保,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学与被执行人谢玉林、何先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19日以(2021)桂0330执411号、(2021)桂0330执417号扣划被执行人谢玉林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16529.17元。因本案为系列案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该款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林文学分得金额人民币8561.88元,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文学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20)桂0330执41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丹审判员 杨宗海审判员周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 松 求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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