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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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海峰,男,198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伦掌乡孙家岗村**。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法定代表人:杨维敏,经理。本院在执行冯海峰与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02151010300000004053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 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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