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兵、彭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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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24号案件名称
牛晓兵、彭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牛晓兵;彭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牛晓兵,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彭帆,男,汉族,1994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牛晓兵诉被执行人彭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彭帆偿还原告牛晓兵借款78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彭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支付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彭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5月14日、6月11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帆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彭帆无存款、无车辆。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帆名下的银行账户。5.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帆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彭帆名下无房产信息。6.经调查,被执行人彭帆无具体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彭帆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41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加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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