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2021)鲁1521诉前调49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诉前调4999号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诉前调4999号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顾明兰,经理。被申请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邵增峰,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0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明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珍付、郭加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913号 下一篇 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