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青与张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75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7504号案件名称
白玉青与张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玉青;张继胜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7504号原告:白玉青,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玲,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胜,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白玉青与被告张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白玉青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青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玉青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娇书 记 员 高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泽、涡阳县菜之乡农产品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94号 下一篇 宋xx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