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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青与张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7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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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7504号
  • 案件名称

    白玉青与张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白玉青;张继胜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7504号原告:白玉青,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玲,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胜,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白玉青与被告张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白玉青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青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玉青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娇书 记 员 高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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