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涡阳县菜之乡农产品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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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94号案件名称
刘泽、涡阳县菜之乡农产品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泽;涡阳县菜之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94号原告:刘泽,男,199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街,农民。被告:涡阳县菜之乡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义门镇义周路122-124号。法定代表人:左登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与被告涡阳县菜之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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