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生、张居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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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58号案件名称
杨荣生、张居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荣生;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生,男,生于1961年4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居玲,男,生于1959年8月24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万华,女,生于1962年7月1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天克,男,生于1957年10月25日,汉族,住南召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荣生与被执行人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豫1321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荣生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张居玲、李天克在银行系统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予冻结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2、查明被执行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名下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对被执行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杨荣生对被执行人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的3053.86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外,被执行人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居玲、孙万华、李天克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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