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现营、彭氏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2民特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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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2民特16号案件名称
朱现营、彭氏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现营;彭氏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2民特16号申请人:朱现营,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彭氏,女,193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朱现营与被申请人彭氏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现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现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曹佩力书 记 员 耿宣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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