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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现营、彭氏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2民特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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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2民特16号
  • 案件名称

    朱现营、彭氏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现营;彭氏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2民特16号申请人:朱现营,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彭氏,女,193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朱现营与被申请人彭氏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现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现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曹佩力书 记 员  耿宣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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