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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龙洲镇龙洲一村阳边小组、杨锦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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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055号
  • 案件名称

    靖边县龙洲镇龙洲一村阳边小组、杨锦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靖边县龙洲镇龙洲一村阳边小组;杨锦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055号 原告:杨锦平,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负责人:杨保金,系靖边县长。原告杨锦平被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锦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杨锦平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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