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郑美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1民初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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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1民初1972号案件名称
李海霞、郑美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海霞;郑美珂;郭敏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1民初1972号 原告:郭某某,男,194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8XXXX502060014。被告:郑某某,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陕柴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503050826。被告:李海霞,女,1972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202220044。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海霞、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员罗银环主持调解,被告李海霞已付原告郭某某案件款6000元,各方再无其它争议,原告郭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吕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豪杰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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