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李海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4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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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492号之二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李海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李海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4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通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经营者:马兆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海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通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李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4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成所有的银行存款,限额为5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海成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通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海成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5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岳朝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艺璇书 记 员 袁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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