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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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661号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某;张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661号原告: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196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11960元、年利率3.8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带原告等人到山西太原打工,被告在工地上承揽了一些电焊活,便按照月工资8600元雇佣原告等人与被告一起从事电焊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9月,共计工作时间6个月,工资合计51600元。工作期间被告陆续为原告开了部分工资,工作结束时,被告尚拖欠原告11960元工资未支付。2019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写明欠原告工资1196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拖欠的工资,被告一直不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至9月间,张某雇佣周某从事电焊工作。2019年10月1日,双方经结算,张某欠周某劳务费11960元,同日,张某为周某出具11960元欠条一份,该笔劳务费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周某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其与张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张某所欠劳务费的数额,周某要求张某给付劳务费1196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周某的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周某劳务费11960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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