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李明香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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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5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李明香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李明香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18号。负责人:李勉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明香,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2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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