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阳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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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53号案件名称
纪阳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纪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阳,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周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8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纪阳上诉称,本案案涉《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所在地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确、不唯一,当属无效,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纪阳签订的《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鉴于贷款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孙雪梅法官助理 周洁筠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3-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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