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7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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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7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廖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755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廖,男,汉族,1991年12月23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张廖犯贩卖毒品罪执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张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张廖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均显示存款金额较小,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款项;未查到张廖名下有车辆、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调查绵阳市区各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西服务站,未查到张廖在绵阳市各区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张廖的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相关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综上所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霞审判员 李美俊审判员 冯凤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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