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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德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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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37号
  • 案件名称

    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德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德干;阚雪梦;灵璧县达通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37号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城东办事处循环经济示范园仁和路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XOHK2H。法定代表人:戴朝瑞,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赟赟,职务: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干,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阚雪梦,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灵璧县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开发区十里村五井庄小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36764979F。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干、阚雪梦、灵璧县达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好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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