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生、谭贞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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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611号案件名称
肖华生、谭贞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华生;谭贞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贞蒋。上诉人肖**生因与被上诉人谭贞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肖**生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肖**生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贺清生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婕晖书 记 员 邬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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