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彩霞、聶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65号案件名称
任彩霞、聶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任彩霞;聶文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任彩霞,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聶文娟,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任彩霞申请执行聶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彩霞于2021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744.16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聶文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聶文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聶文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在清涧县下廿里铺镇邓家沟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聶文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将被执行人聶文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任彩霞,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聶文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任彩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224执501号之一 下一篇 赵芳清、詹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