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清、詹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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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41号案件名称
赵芳清、詹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芳清;詹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赵芳清,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古镇社区居委会漫中路。被执行人:詹健,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委会七组179号。申请执行人赵芳清与被执行人詹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詹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1552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健书面出具保证书,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赵芳清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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