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平、田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4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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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4759号案件名称
杨国平、田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国平;田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4759号原告:杨国平,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宜燕(一般代理),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111682192。被告:田江,女,汉族,199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军(一般代理),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988923。原告杨国平与被告田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国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杨国平负担。审 判 员 曹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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