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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与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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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0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与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07号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投资人:张某某,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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