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与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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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07号案件名称
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与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07号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投资人:张某某,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兰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上海高亨企业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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