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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芬芸、唐行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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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268号
  • 案件名称

    肖芬芸、唐行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肖芬芸;唐行健;鲁晓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唐行健,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鲁晓源,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与被执行人鲁晓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晓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鲁晓源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相应法律文书,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鲁晓源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且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鲁晓源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晓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鲁晓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xx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xx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诉讼费已收取xx元、剩余xx)、执行费未执行到位,已依法收取。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鲁晓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肖芬芸、唐行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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