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杨大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6民初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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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6民初182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杨大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杨大林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6民初182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大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成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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