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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世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8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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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8092号
  • 案件名称

    曲世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曲世琦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80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曲世琦,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曲世琦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0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曲世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9年8月13日在K1010次列车上被李国财打伤,医疗费等费用尚未得到赔付。因一审法院是火车到站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该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在列车上,但损害结果并非因铁路事故引起,而是由乘客的侵权行为造成,故本案不适用由列车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国财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海城市,同时无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审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亦非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 雪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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