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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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499号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璞瑛、刘晓明、唐会、刘忠厚、郭儒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璞瑛、刘晓明、唐会、刘忠厚、郭儒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499号本院在执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璞瑛、刘晓明、唐会、刘忠厚、郭儒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璞瑛、刘晓明、唐会、刘忠厚、郭儒真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0)辽040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本溪市顺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宝誉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飞、马广和、郭景春、金慧杰、薛兴宇、郭璞瑛、刘晓明、唐会、刘忠厚、郭儒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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