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乘伊、敖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8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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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8206号案件名称
林乘伊、敖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乘伊;敖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8206号原告:林乘伊,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强,男,苗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乘伊诉被告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林乘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乘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乘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林乘伊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李映红人民陪审员 孙 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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