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发、杨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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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96号案件名称
杨森发、杨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森发;杨奇;杨超;杨星;高呆呆;武奇伟;河津市盛川运输有限公司;河津市稳驰运输有限公司;李军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896号原告:杨森发,男,汉族,住河津市。原告:杨奇,男,汉族,住河津市。原告:杨超,女,汉族,住河津市。原告:杨星,女,汉族,住河津市。原告:高呆呆,男,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荣,河津市城区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奇伟,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河津市盛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东都商城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KH66G3U。法定代表人:薛金燕,职务:经理。被告:河津市稳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东都商城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0GUH87XK。法定代表人:薛雅中,职务:经理。被告:李军朋,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813632160L。负责人:董晓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男,汉族,住运城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森发、杨奇、杨超、杨星、高呆呆与被告武奇伟、河津市盛川运输有限公司、河津市稳驰运输有限公司、李军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森发、杨奇、杨超、杨星、高呆呆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奇伟、河津市盛川运输有限公司、河津市稳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森发、杨奇、杨超、杨星、高呆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发、杨奇、杨超、杨星、高呆呆对被告武奇伟、河津市盛川运输有限公司、河津市稳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青梅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胡晓茹书记员王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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