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炎、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异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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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异106号案件名称
赵国炎、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国炎;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赵洪斌;张海涛;刘长根;丁书涛;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刘正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异10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国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8041864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2280371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腾。被执行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83295T,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被执行人:李伟,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赵洪斌,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长根,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丁书涛,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33699749X3,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刘正中,男,1962年1月26日出,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赵洪斌、赵国炎、张海涛、刘长根、丁书涛、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刘正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国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国炎异议称:解除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账户及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事实与理由:异议人认为(2018)苏12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异议人并未收到该案的起诉书及开庭传票,也未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径行采用公告送达违反送达程序的相关规定,剥夺了本人的答辩权利;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设立时本人认缴出资600万元,2012年1月11日另一股东张军将300万元认缴出资转让给本人,本人已于2012年1月12日将900万元出资全额实缴到账;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设立时丁书涛为法定代表,江苏赛福特公司及刘长根出资的4000万元被转入丁书涛账户系丁书涛利用务之便的个人行为,从一审中的举证质证并没有证据证明丁书涛转出资金的行为系其他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更没有证据证明该转出行为系其他股东同意并晓的。一审法院仅以“不合常理”将丁书涛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包括本人在内的全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而判决本人在出资额900万元本息范围对江苏国中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关于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赵洪斌、赵国炎、张海涛、刘长根、丁书涛、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刘正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赵洪斌、赵国炎、张海涛、刘长根、丁书涛、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刘正中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2020)苏1291执945号执行裁定:“。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炎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另查明,本院在审理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赵洪斌、赵国炎、张海涛、刘长根、丁书涛、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刘正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赵洪斌、赵国炎、张海涛、丁书涛、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异议人)赵国炎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冻结、划拨赵国炎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并无不当。异议人赵国炎以(2018)苏12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为由,请求解除对其相应财产的执行措施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异议人确有证据证明前述生效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国炎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陪审员 王金传人民陪审员 帅富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顾嘉辉书 记 员 许 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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