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锋、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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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358号案件名称
赵锋、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锋;王立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358号原告:赵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东,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赵锋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锋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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