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涛、欧阳飞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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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702号案件名称
李忠涛、欧阳飞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忠涛;欧阳飞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34702号 原告:欧阳飞,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忠涛,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彬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欧阳飞与被告李忠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欧阳飞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晶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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