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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英与刘继游中介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8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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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38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吴海英与刘继游中介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海英;刘继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3886号之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8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海英,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刘继游,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吴海英与被告刘继游中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857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柳继游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海英欠款人民币529,216.55元。因义务人刘继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海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692.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经执行查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社保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帐号,但冻结到金额很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刘继游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刘继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玉麟审判员  杨伟斌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经亚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张玉麟审判员沈向阳审判员杨伟斌书记员李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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