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符伟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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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265号案件名称
盛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符伟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盛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符伟超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265号 原告:符伟超,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盛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伟超诉被告盛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伟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符伟超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符伟超承担25元。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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