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马红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0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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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009号之一案件名称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马红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马红泽;燕香娟;马安顺;杨跃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009号之一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轩,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泽。被告:燕香娟。被告:马安顺。被告:杨跃选。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红泽、燕香娟、马安顺、杨跃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有部分证据暂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由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和玉平人民陪审员 季晓杰人民陪审员 曹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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