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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建猛、裕华莉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知民初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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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知民初285号
  • 案件名称

    甄建猛、裕华莉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甄建猛;裕华莉姐炸鸡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85号原告:甄建猛,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华莉姐炸鸡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小学底商3号,经营者王莉。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振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建猛与被告裕华莉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甄建猛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建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建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建猛负担。审 判 长  程存杰人民陪审员  米利敏人民陪审员  李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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