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李金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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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李金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李金塔;薛正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260号 原告:薛正正,男,汉族,1993年5月7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市人,住子长市,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金塔,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榆林市佳县人,住榆林市佳县人,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 地址:志丹县XX街XX市场XX楼(原生化厂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783661947T。 法定代表人:呼小春,职务: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薛正正与李金塔、任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正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正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正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正正负担。 审 判 员 张振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磊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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