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袁保荣申请保全案件、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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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07号案件名称
胡某1、袁保荣申请保全案件、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某1;袁保荣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07号申请人:胡某1,男,201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胡某2,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毅,天津晓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保荣,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芳,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某1与被申请人袁保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03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保荣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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